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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 1.1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或提供招(议)标货物能力的并能严格履行本招(议)标文件规定的制造商或供应商接到投标邀请后均为合格的投标人(如果投标货物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应有生产许可证)。 1.2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1.3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统一格式)。 1.4 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2、招(议)标文件 2.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议)标过程和合同条款在招(议)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议)标文件有招(议)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2.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议)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投标人没有按照招(议)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招(议)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 任何要求对招(议)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议)标人。招(议)标人对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三(3)天以前收到的对招(议)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议)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2.4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议)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议)标文件进行修改。 2.5 招(议)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购买招(议)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议)标人回函确认。 2.6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投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议)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议)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2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1投标书包括: a) 投标书; b) 开标一览表; c) 投标保证金; d) 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 e) 供货设备分项报价明细表; f) 备品备件清单; g) 投标设备外购(外协)件明细表; h) 专用工具清单; i) 技术规格偏差表; j) 质量控制计划; k) 设备制造进度计划; l) 其他(投标方视需要自行编写)。 3.2.2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格式见附件十): 设备总说明; 设备详细供货表; 设备数据表; 备选设备方案; 设备包装、标识、运输方案; 设备制造流程及制作周期; 保证; 质量控制计划; 设备预组装方案和计划; 图纸; 详细润滑油清单; 技术服务方案; 技术规格偏差表;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2.3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a) 企业基本情况; b) 营业执照; c)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d)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 e) 产品业绩表; f) 投标设备介绍; g) 最近3年本公司牵涉的主要诉讼案件。 3.2.4履约保函(中标后开具)。 3.3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3.3.1 投标书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 3.3.2 开标一览表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3.4 投标书附件的编制及编目 3.4.1 投标书附件由投标方视需要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3.4.2 投标书附件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a) 产品组成系统说明,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提供产品样本; b) 关键元器件明细表(包括制造厂名和国别); c) 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d) 详细的交货清单; e) 特殊工具及备品备件(随机备品备件及两年备品备件分列清单); f) 投标人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表; g) 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招(议)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h) 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3.5 投标报价 3.5.1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3.5.2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拟提供设备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如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 3.5.3 本次招(议)标的水泥专用设备及附属设备均包括设计(包括技术转让费)、制造、包装、运输、保险、各类税费、出厂试验、指导安装、现场试验、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及指导调试和参加试运行、验收工作,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投标方承担,并分项单列入总价。对主机设备、主要附属设备、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检测仪表应分别报价。投标人应提供主要外购件生产厂的有关资格及有关技术文件、业主有选择外购件生产厂的权利。投标人在招(议)标文件要求以外许诺的优惠条件可单独列出。 投标报价应分别填写: a) 货物出厂价(主要外购部件要单独列出价格与产地,并在投标货物主要部件价格组成表中注明); b) 包装、运输费(指货物运抵现场并卸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c) 保险费:是否需要保险由投标方自定; d) 指导安装、现场试验,参加试车、验收的服务费及技术培训费等; e) 其它(包括技术转让费及其它)。 3.5.4 投标人按要求分项报价,其目的是便于招(议)标人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不限制招(议)标人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招(议)标人保留根据设备部件的特性选择该部件分供商的权利; 3.5.5 投标报价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含税固定价格,未经招(议)标人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3.5.6 如遇第3.4.2.g.条情况,引起价格变动时,应加以详细说明。除此以外,招(议)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6 投标保证金 3.6.1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递交招(议)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3.6.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现金、支票或汇票。 3.6.3 对未按第3.6.1、3.6.2要求的投标人,招(议)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3.6.4 中标者的保证金将在与招(议)标人签订了经济合同并提交了履约保函后十(10)天内无息退还,未提供履约保函的设备制造完成后无息退还。 3.6.5 落标者的保证金将在招(议)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经济合同生效后十(10)天内无息退还; 3.6.6 如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a)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 b) 修改或拒绝接受已经确认的条款; c) 中标人未能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招(议)标人签订合同; d) 中标人未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 3.7 投标有效期 3.7.1 自开标日起9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3.7.2 在特殊情况下,招(议)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议)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第3.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3.8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3.8.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3.2条中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3.8.2 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3.8.3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3.8.4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三份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3.8.5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8.6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a) 为方便评标,投标人需另备一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由企业法人代表和/或授权投标委托人的签字)、法人授权投标委托书、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封签,并在投标时交招(议)标人或其代理机构验证。 b) 投标人在报送投标文件时,必须同时附报1份电子版软盘(1份单独封包)。 c) 投标书密封袋内装投标书正副本共一式4份。封口处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议)标编号、招(议)标项目名称、投标方名称,并注明“开标时起封”字样; d) 资格证明文件袋内装资格证明文件两份。封皮上写明招(议)标编号、招(议)标项目名称、投标方名称,并注明“资格证明文件”字样; 4.1.2 将全部投标文件(投标书密封袋、资格证明文件袋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招(议)标人名称、邮政编码、地址、招(议)标编号、投标人名称、邮政编码、地址、投寄人; 4.1.3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议)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4.2 投标截止时间 4.2.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到达或派人送达到指定的投标地点; 4.2.2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果用现金、支票的形式,须在开标前派人送达招(议)标人并换取收据; 4.2.3 招(议)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议)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 4.2.4 招(议)标人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4.2.5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议)标人拒绝接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3.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方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议)标人者,招(议)标人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议)标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议)标编号)和“开标时起封”字样; 4.3.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招(议)标人。如采取传真或电报的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撤回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议)标人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4.3.4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开标及评(议)标 5.1 开标 5.1.1 招(议)标人按招(议)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标书; 5.1.2 投标人派代表参加招(议)标。 5.2 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5.2.1 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议)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保函; 5.2.2 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a) 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b)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c) 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5.2.3 与招(议)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议)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议)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5.2.4 招(议)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5.3 投标的澄清 5.3.1 招(议)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议)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5.3.2 必要时招(议)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5.4 评标 5.4.1 招(议)标人根据评标货物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5.4.2 评标原则 评标严格按照招(议)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a) 设计方案先进、合理; b) 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 c) 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 d) 产品的寿命、经营成本; e)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 f) 交货时间、安装竣工时间; g) 运输条件; h) 经营信誉。 5.4.3 中标条件 a) 投标文件符合招(议)标文件要求; b) 评标价合理; c) 有执行合同能力。 5.5 评标过程保密 5.5.1 开标之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5.5.2 在评标期间,投标方企图、影响招(议)标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授予合同 6.1 最终审查 6.1.1 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议)标项目的第一预中标人,即意向授予合同的合理评标价的投标人; 6.1.2 最终审查的内容包括对预中标人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技术状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投标人资格、信誉以及招(议)标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 6.1.3 最终审查的方式: a) 对第一预中标人进行询问;或 b) 对第一预中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6.1.4 接受最终审查的预中标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议)标人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6.1.5 如审查结果认为第一预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则应考察第二预中标人,审查程序同前。 6.2 招(议)标人在授标时有变更数量的权力:在向投标人授予中标通知书时,招(议)标人有权变更数量和服务的内容。 6.3 招(议)标人具有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尽管有第5.4.3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招(议)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说明原因。 6.4 中标通知 6.4.1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议)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方。通知也可以电报、传真等的形式,但需要随后以书面确认。 6.4.2 当中标人按第6.5条规定与买方签订中标经济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后,招(议)标人将通知其他落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议)标人对落标的投标人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 6.5 签定合同 6.5.1 中标方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定中标经济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6.5.2 招(议)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6.6 履约保函 6.6.1中标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按招(议)标文件中履约保函格式向买方提供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函。 6.6.2中标方如未按6.6.1的规定办理,招(议)标方有权撤销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招(议)标方式可另选中标方或另行招(议)标。 6.6.3 履约保函自签发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之日有效。 6.7 其他事项: 6.7.1如遇中标方违约,招(议)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可从候选中标单位中重新选定中标单位,并组织签定中标设备供货合同。 6.7.2投标人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招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严禁在投标过程中产生欺诈及腐败行为。 6.7.3所有有关本标书的函电请与招(议)标人联系。 7、其他 7.1 中标者在中标后须与南京凯盛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有关技术磋商,提供外形图、接口尺寸、基础受力图及控制要求,并保证投标设备满足南京凯盛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关设计要求(空间和基础布置及接口等)。 7.2 中标者提供的外形图、接口尺寸、基础受力图及控制要求除以图纸、资料形式外,还需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其中图纸以*.dwg文件格式提供。 |